发布时间:2023-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科技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法〔2019〕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和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服务、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涉密和部分特殊性的仪器除外)。其中,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免税进口设备,必须纳入对外开放服务管理范围;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自愿纳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 若对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属于海关监管期的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须纳入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平台并向海关提出对外开放服务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开放共享,其他设备不作此要求。
第四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对外开放和有偿使用管理
第五条 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和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科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线上服务平台,监督开放服务和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材料中心实验室作为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为: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研究院实际,制定本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记录。
2.制定本院大型仪器设备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分配使用制度,适时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3.加强科研设备实验技术队伍人才建设,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管理设备,负责设备的使用、培训和维护。所有大型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所有设备均采取预约登记制度,首次使用前,使用者本人均须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平台管理人员联系确定实验方案,使用者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共同签订《仪器共享技术服务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备查和结账。
5.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归档工作,包括设备的前期论证材料、购置合同、验收报告、使用说明、日常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共享平台的评价考核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收费方式
1.院内开放:测试委托人须填写《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仪器共享技术服务合同(院内)》,内部结算服务费以项目为单位,委托人为项目负责人。新材料中心实验室每半年将测试总费用通知到测试委托人,测试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单后的两周内,通过转账方式予以结清。欠费课题组将无法预约和使用设备。2.院外开放:测试委托人须签订《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仪器共享技术服务合同(院外)》,外部服务费以合同为准,通过转账方式予以结清。若长期委托测试,可申请参照院内委托测试方式执行,收费标准按照院外标准执行,结算时间与院内一致。
第三章 有偿使用收入分配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实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所需的成本费(实验耗材、房屋有偿使用、水电气费等)、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必要的劳务支出等费用。
第九条 在开放共享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研究院制定的对外开放服务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以任何形式向被服务方收取额外的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偿服务费收入分配办法如下:
1.研究院院外收入,研究院按8%的比例收取运行管理费,剩余的92%纳入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账户,由新材料中心实验室统一分配和管理。其中,成本费、仪器的维护维修费和运行经费及相关税费为 72%,技术服务费为 20%。
2.研究院院内收入,全部纳入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账户,研究院不再收取运行管理费。其中,技术服务费为20%,其余80%用于成本费、仪器的维护维修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收入每年结清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新材料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